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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務研析

試題1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單選:

1. 獲取利益指獲取私人利益,不包括獲取公益,就算是合法利益也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中。

V2. 考績評定時,只需要在覆核階段迴避即可。 答對

3. 獎懲也是利益的一種,因此也須利益迴避。

4. 若已無裁量空間的獎懲,或是表示刪減本人獎勵額度或免議則無迴避需要。

試題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原則性法律,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利衝法之規定。

選擇一個:

V 答對

錯誤

試題3

公立學校之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並不適用於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選擇一個:

V錯誤 答對

試題4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若公職人員未迴避則利害關係人得向其任職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而該公職人員任職之機關若得知其應迴避而未迴避時,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選擇一個:

V 答對

錯誤

試題5

下列哪一種公職人員,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單選或多選:

V1. 總統、副總統。 答對

V2.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 答對

V3. 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答對

V4. 各級軍事機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答對

試題6

下列哪一些人員屬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單選或多選:

V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答對

V2. 公職人員配偶之兄弟姐妹、配偶之孫女婿。 答對

3.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V4. 公職人員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屬、二等親以內親屬擔任營利事業或非營利法人之董事。 答對

試題7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單選:

1. 公職人員其關係人依法申請之補助每筆新臺幣1萬元且同一年度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10萬元。

2. 公職人員由監察院財法者,其關係人亦由監察院裁罰;公職人員由法務部裁罰者,其關係人亦由法務部裁罰。

3. 受調查機關查詢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V4. 若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則無揭露身分的義務。 答對

試題8

下列哪一些情形不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的禁止之中?

單選或多選:

V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答對

V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答對

V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答對

V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答對

試題9

下列哪一種人員不屬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單選:

1.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2.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V3. 公職人員之姻親經由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擔任營利事業經理人。 答對

4.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試題10

下列哪一些敘述是正確的?

單選或多選:

V1. 為精簡聘僱程序,非管理職之人員聘僱可由公職人員直接推薦關係人擔任。 答對

2.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V3. 公職人員與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等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答對

V4. 貸款、保證或其他消極稅捐減免等優惠不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限制中。 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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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n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